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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总包人、分包人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时间:2022-05-13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方优先权仍受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如果属于承包人,在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但实际施工人不是承包人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般得不到支持。 若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等损害分包人合法利益情形。在各方举证责任方面,发包人及/或总承包人负有证明其双方之间已付清工程价款(包括最终结算价款增减(若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表面证据证明付清工程价款的情况下,若分包人仍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则分包人负有证明存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等损害其合法利益情形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