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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时间限制?

时间:2022-05-16     作者: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原创】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那么如何理解“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呢?

首先,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合同约定发包人的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当合同无效时,则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故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

其次,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被解除的,若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但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则应当以该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当事人就工程款未达成协议,并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工程款数额的,则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作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

最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第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认定此时为应付款时间;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此时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工程价款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作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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