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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低价处理资产或第三人债权,债权人有什么好的救济途径?

时间:2022-06-21     作者: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原创】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债务人低价处理资产或第三人债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债务人低价处理资产或第三人债权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资产不会不合理的减少,以至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高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一般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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