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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时间:2022-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成本比之前大大降低,劳动者敢于甚至乐于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作为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应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是应当在新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员工维权,企业可能要支付双倍劳动报酬。从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企业支付劳动者每月两倍的工资;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直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提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签的,企业应该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此时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超过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若员工擅自离职,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若员工再回来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面临败诉的尴尬境地。 因此,员工擅自离职时,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严谨、规范细致地操作:首先,要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期限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逾期不回来上班的处理措施;其次,当员工的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三是企业用工时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除了需要承担滞纳金及行政处罚(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外,员工也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损失。 此外,一旦出现工伤问题,用人单位还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现实中,也有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员工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是社会保险费已计算在工资中直接支付了员工,或由员工出具了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但是此类约定都是无效的,即使是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也不能替代法定的社会保险。 以上风险是在实践中存在比较多的问题,用工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并针对自己企业的不足,尽快改进弥补,避免遇到类似的诉讼或仲裁败诉,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