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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时间:2023-01-28 新业态衍生出新型用工模式。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是指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依托于开放型互联网平台进行高效的资源整合,表现为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从属性弱化、自主性和灵活性增强,形成一对多的交叉复杂用工关系。 从招聘任用、工作安排、业务进程、报酬结算,到从业人员结束工作、退出平台等,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均呈现出网络化、数据化、格式化的特点,且完全可以在双方不进行传统的直接意思表示情形下完成。平台的作用使得以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关键的“从属性”标准变得游离而松散,不少平台将人事管理、业务管控、资金及工资结算支付等事项,通过外包方式拆解给了不同的企业负责;许多从业人员也会同时接受多个平台的指挥调度,从事并完成来自不同平台的相似的工作任务,从而产生了从业人员身份、各方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界定的问题。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适格主体间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业务组成、营利模式”、“劳动者的行为外观、成果归属、报酬来源”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