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如何救济?可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不可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申请复核。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证明责任划分比例,故当事人不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也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确有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错误的,可能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