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拥有著作权?
通常情况下,网络游戏直播包括整体的直播内容以及游戏的直播内容,整体的直播内容包括有主播的解说、动作、图画、背景音乐等内容,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拥有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是看起是否符合摄制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即是否有思想或感情的表现,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若直播画面伴随的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元素仅系对相关游戏过程的简单描述、评论,不宜认定该直播画面独立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新的作品。
对于游戏的内容直播是否具有著作权则需要根据游戏的性质来讨论,若游戏画面系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如”开心消消乐“类似的游戏,该类游戏的玩家完全在游戏设定逻辑、画面、形式范围内进行游戏操作,这类游戏的直播,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也不享有著作权。
其次若游戏为游戏用户预留创作空间并提供创作工具,游戏用户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以外创作了其他表达元素,像”我的世界“这类游戏,相关创作成果符合作品构成要件,该游戏用户作为相关创作成果的作者享有相应著作权。
法条指引:《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第十九条 【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直播电子竞技赛事活动所形成的游戏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游戏主播个人进行的,以自己或他人运行游戏所形成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为基础,伴随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元素的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若直播画面伴随的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元素仅系对相关游戏过程的简单描述、评论,不宜认定该直播画面独立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新的作品。
第二十条 【游戏用户对游戏画面定性的影响】若游戏画面系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该用户操作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
若游戏为游戏用户预留创作空间并提供创作工具,游戏用户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以外创作了其他表达元素,相关创作成果符合作品构成要件,该游戏用户作为相关创作成果的作者享有相应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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