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如何处理?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3-04-17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37条规定的,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37条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法条指引】《专利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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