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借给朋友的钱的,只有收条/借条怎么维权?
现金借钱给朋友只有收条或借条,出借人应注意保留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借款过程中的痕迹,并和收条或借条一起作为借款的证据,借款人若提出该借款已经偿还的,则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若借款人真的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举证借款已经偿还,这时出借人则需要补充证明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的证据。若借款人能合理证明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证据来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对于现金交易的事实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情况下,即便债权人所举证据足以证实其有资金能力,但也不足以证实以现金实际交付这一核心问题。
3)从双方的交易方式来看,主要款项均是通过转款形式发生,尚不能评判双方形成了以现金交付借款的交易习惯。对于大额的现金交易,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但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作为出借人对此明知,但在有条件防范这一风险发生的情况下,却并未采取转款支付等有效措施,导致认定现金交付存疑,其后果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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