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不想买了,怎么办?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3-03
民商事活动以意思自治为准则,很多情况下先从约定再从法定。因此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不想买了,首先应当看合同双方的约定,重点查阅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如果没有满足约定的解除条件,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有两个条款规定了责任承担,其中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承担责任的方式共计12种,《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多会约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购房人不想买房了就可能面临着被开发商没收定金及扣掉一部分预付房款作为违约的后果,但倘若开发商扣除的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所受损失的30%),购房人也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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