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吗?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在建筑行业内是指,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
自然人能否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呢?原则上,只要是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签名后协议即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对个人劳务分包做出了限制,即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个人是不具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资质的。
在法律上个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对此造成的损害,当事人依然可以就实际应当收取的劳务收入追究相关各方责任,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那么自然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应当如何维权呢?实践中,具体方案得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
(1)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3)合同履行完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际上,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已经屡见不鲜,未来也无法完全避免,但是当发生纠纷后,应当做到尽可能减少损失,及时保留证据,为维权诉讼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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