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4-02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严格来说,“挂靠”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未使用“挂靠”概念,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考虑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就有理由相信承包人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从挂靠人是否具有施工资质角度进行划分,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不具有施工资质;(2)具有施工资质,但不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对应的资质等级;(3)具有施工资质,且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前两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属于挂靠行为当无异议;而第三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中均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即便该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对应的施工资质等级,只要该建筑施工企业是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均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挂靠行为。

我国法律针对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挂靠人是按照《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被挂靠人则是按照《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明确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他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中,国家对于挂靠行为的限制和打击力度十分严格。存在挂靠施工的,不仅在行政管理中会受到处罚,而且也会影响有挂靠性质的施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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