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验收但已交付使用,业主还能主张质量不合格吗?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4-25
在工程未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交付的工程质量问题确实系建设方导致,否则业主不得以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因此,工程虽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但已由业主占有使用,当以交付之日作为实际竣工及交付验收之日,并以此节点作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也可就此起算(另有约定除外),业主不得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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