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有分歧,导致被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4-27

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都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遇到此种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当出现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但先行使用的情况,应理解为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并以行为表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此时,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对于承包人是否应承担保修责任,分歧较大。我们认为,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并不会造成已经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以发包人实际使用日期起算;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相关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但事实上并未真正组织验收或者保留部分质量问题通过验收。工程款和工程质量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工程款的给付只涉及承包方及发包方双方的利益,而工程质量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对两者的要求不同。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应依法干预。不管当事人是否真正组织验收,只要其签署了合格意见,与提前使用一样,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此时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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