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如何通过约定来规避专属管辖?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5-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签订合同时可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认为: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但是仲裁协议能否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合同双方可以通过设置仲裁条款(包括合同约定及事后补充签订仲裁协议等)方式规避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也只是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才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院诉讼,所谓专属管辖也就失去了意义。当事人有权选择是诉讼解决争议还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如果选择仲裁,法院就失去了管辖的基础,也就不能适用专属管辖来解决争议。通常,在建筑领域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破除地方保护,但反过来亦然,也可通过仲裁来获得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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