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是否有权向被挂靠人要求工程结算?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5-18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此尚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严格来说,“挂靠”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未使用“挂靠”概念,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挂靠人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范围内对挂靠人承担责任。
当然,这是有限制的,对该条的理解,按200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院长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答记者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3条立法背景以及最高院法官对《建设工程工合同解释》第42条的理解以及立法本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3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解决有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特殊救济途径,即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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