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相对性能突破吗?有哪些情况可以突破?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6-16

一般情形下合同主体相对性不能突破。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对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绝大部分的合同主体具有约束力。

但也不乏可以突破合同主体相对性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表见代理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财产权益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处分、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债权为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六、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但是此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况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七、《旅游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在于以集体形式订立的旅游合同发生纠纷,可以以旅游者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诉讼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信托制度也是对合同相对性予以突破的一种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此处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委托合同关系,而受益人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成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

九、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十、公司股东的瑕疵出资义务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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