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权行使条件?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6-17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根据以上可知,合同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履行期限届满的债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力(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如为保证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物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四、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五、该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情况,即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包括:
一、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二、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如因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自由等受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对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禁止转让的权利,如依权利性质不得让与,以公益理由不得让与,以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五、非财产性权利,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等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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