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8-1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例如,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刚开出100米就撞死了路人。甲在肇事后继续驾车横冲直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了重大伤亡。在这个案例中,“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甲开出100米就撞死路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肇事后继续驾车横冲直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了重大伤亡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对甲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三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当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又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二者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通常以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看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例如,在醉酒肇事后继续横冲直撞的行为,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行为都应认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云南速动科技
  • 首页
  •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