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每种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8-23
(一)订立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订立形式即法定的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六种形式。
(二)每种遗嘱形式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自书遗嘱: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必须有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知,订立遗嘱以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为原则,同时,当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精神状态不好等不适宜立遗嘱的情况,为避免纠纷,要提前做些防备,最好找律师咨询提前准备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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