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3-01-29

关于高校学生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第4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309号第12条的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在校学生以实习为目的提供劳动一般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校生实习一般是根据学校教学要求,由学校安排到有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利用空闲时间参加短期的劳务工作,以巩固和补充课堂知识,其中可能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主要用于补贴生活费、交通费等,该实习实际上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延伸,例如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这种情况下,实习学生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相应的,如果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但是,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应当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近年来,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屡见不鲜,其中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司法实践中渐渐形成共识:309号第12条的规定仅能适用于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因此否定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亦不能推定出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校学生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除了审查双方主体资格外,还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间是否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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