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搬迁导致上班路程太远员工离职能要补偿金吗?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3-02-24

关于公司搬迁的赔偿问题,首先要区分公司搬迁后员工是否选择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选择不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搬迁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不涉及赔偿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排除企业经济型裁员的情况。必须明确的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必须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满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

如果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则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愿意到新地址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搬迁后上班成本太高不愿意到新地址继续工作的,则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要考虑劳动合同里面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改变的话,单位搬迁就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此外,在实践中,如果新的工作地址与旧址距离相差不远的,或者距离虽然远,但用人单位提供班车,或者允许晚到半小时等方式为员工提供便利,员工不愿意到新的工作地点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补偿金。如果距离较远,用人单位又不能提供解决措施的,那么公司应当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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