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是一回事吗?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3-03-06

在劳动关系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将竞业限制、保密义务这两个概念混淆,在为企业制定制度、设计协议的时候,容易做一些“无用功”,甚至犯错导致企业蒙受损失。

事实上虽然这两个法律术语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众多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则劳动者不存在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双方有无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职后均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适用主体不同。

保密协议适用于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密员工,无论该员工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而竞业限制协议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若员工不负有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未必有约束力。总之,保密协议的适用主体,比竞业限制协议更广泛。

(三)适用的期限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适用的期限最长为2年,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而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仅仅限于在职期间,还可以延伸到离职之后若干年,并不受2年的限制。言外之意,保密协议的期限约定比竞业限制协议更长。此外,竞业限制协议还可以就竞业限制具体的地域范围、行业范围进行特别约定,而保密协议则相对要宽泛一些。

(四)适用的条件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中,自员工离职之日起,用人单位负有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补偿金标准最低不得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员工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还有权主张额外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保密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保密的相应补偿或对价,员工请求解除保密协议的,单位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五)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一经签订,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约定的违约金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不要求一定产生实际的经济损失。但保密协议则完全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想要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只能选择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且以发生实际经济损失为主张前提,而不能主张违约金。

总而言之, 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而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只有负有保密义务之人才可适用竞业限制义务,而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又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竞业限制属于保密义务下的一个分支,二者密不可分却又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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