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的值班等同于加班吗?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3-03-07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就“值班”给予明确定义,结合各地地方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值班主要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因此,加班与值班并不是一回事,主要区别在于:

(一)工作内容不同

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增加。而实践中,大部分地区认为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或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均可认定为“值班”。

(二)工作强度不同

加班系劳动者对本职工作的延续,其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当。而值班往往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特殊和临时性安排,一般还可视情况进行休息,故对劳动者工作强度要求不高。基于这种情况,加班时长需要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而值班并无时长限制。

(三)劳动待遇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时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而实践中,劳动者就值班事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裁判机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值班待遇。

(四)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者加班,需要适用《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裁判依据比较明确,各地裁判尺度较为统一。而就劳动者值班而言,由于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机关主要参考当地裁审意见或者自由裁量,容易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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