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协议还要继续履行吗?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3-03-0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合同后,员工不得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入职,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重要岗位人员,公司可以签署专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应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那么,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后,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鉴于竞业限制关系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和用人单位财产权益,对于有失诚信的劳动者,法律并没有给予倾向性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员工一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就应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即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了违约金,公司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仍需在协议有效期内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竞业限制纠纷中,违约金除具有赔偿性质外,还具备惩罚性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支持相对较高的约定标准。并且即使劳动者已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了违约金,也不能代替后续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只要双方未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义务,在剩余的竞业期限内,劳动者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云南速动科技
  • 首页
  •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