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房子后,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该怎么办?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2-0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买受人未能取得产权证时,出卖人的责任。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所以就产权办理的事宜,买房人首先应当关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证的条款,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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