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福利会“过期作废”吗?未休可以得到补偿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每到岁末年终,都有不少打工人忙着“清零”年休假,以避免“过期作废”。那么,年休假是不是真的“过期作废”?没休该怎么办?能补钱吗?
年休假不休并不意味着“年底自动清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工龄安排年休假,无法安排休假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节假日加班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福利。如若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例外情形: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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