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加班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作者: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
原创
】
2023-02-20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可以判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或是推定因素。对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虽然劳动者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的,但是,劳动者加班从事的是公司规定的劳动内容,并且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情况公司早已知悉,也未加以制止,劳动者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因此,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职工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职工主观上自愿加班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客观上用人单位也获取了职工付出的工作利益,加班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长。
综上,职工自愿加班,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制止,便应视为其接受,职工在此期间受伤,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职工在加班期间处理的是私人事务,而非从事本职工作,那么职工即使在工作地点受伤,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法条索引:《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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